清償借款111年度訴字第27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7號
111年度全字第31號
原 告 畢國華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提起民事訴訟,另聲請假扣押,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0,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請補繳(開單繳費)。
二、原告另聲請假扣押,應徵聲請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請補繳(開單繳費)。
三、另應具狀補正以下事項(附繕本):
㈠本件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500萬元之依
據)為何?
㈡原告主張兩造所約定之「銀行借貸利率」為何?係何家、何
時、何種借貸利率?請特定訴之聲明中之「銀行借貸利率」
具體利率為何?
㈢請提出證物一之存摺封面,並提出該筆500萬元係匯入被告帳
戶之相關金流資料(請向所屬銀行查詢)。
㈣提出證物二、五之完整通訊軟體對話資料(切勿自行節錄,
且應顯示對話日期,不得以手寫方式附註)。
㈤原告於起訴狀主張係透過前妻瞭解前岳母願接受借款協助,
經前岳母口頭告知將以銀行放款利率歸還本息等情(訴字卷
第15頁),則何以主張係被告向原告借款,而非前岳母向原
告借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111年度訴字第277號
111年度全字第31號
原 告 畢國華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提起民事訴訟,另聲請假扣押,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0,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請補繳(開單繳費)。
二、原告另聲請假扣押,應徵聲請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請補繳(開單繳費)。
三、另應具狀補正以下事項(附繕本):
㈠本件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500萬元之依
據)為何?
㈡原告主張兩造所約定之「銀行借貸利率」為何?係何家、何
時、何種借貸利率?請特定訴之聲明中之「銀行借貸利率」
具體利率為何?
㈢請提出證物一之存摺封面,並提出該筆500萬元係匯入被告帳
戶之相關金流資料(請向所屬銀行查詢)。
㈣提出證物二、五之完整通訊軟體對話資料(切勿自行節錄,
且應顯示對話日期,不得以手寫方式附註)。
㈤原告於起訴狀主張係透過前妻瞭解前岳母願接受借款協助,
經前岳母口頭告知將以銀行放款利率歸還本息等情(訴字卷
第15頁),則何以主張係被告向原告借款,而非前岳母向原
告借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