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0年度湖小字第10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07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黃文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945元,及自民國96年4月27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
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