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0年度湖小字第14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43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游玉季(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被告沒有當事人能力的,法院應該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於原告民國110年11月22日
提起訴訟前,已於110年4月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一紙可證。因此,被告在原告起訴時,就已經沒有當事人能力,
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本件就應該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110年度湖小字第143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游玉季(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被告沒有當事人能力的,法院應該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於原告民國110年11月22日
提起訴訟前,已於110年4月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一紙可證。因此,被告在原告起訴時,就已經沒有當事人能力,
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本件就應該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