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0年度湖小字第9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9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被 告 劉日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202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
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