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0年度湖小字第9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99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陳鏡帆
被 告 俞力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332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5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
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