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0年度湖簡字第9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98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被 告 龔美英(即阿英紅茶鮮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3,578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30日起至
民國110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自民國110年6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5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
,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