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0年度湖簡字第9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99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林為忻
被 告 葉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9,6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
,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欠款名目及金額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 1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7萬3,965元 7萬3,965元 自106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無 2 信用卡應付帳款12萬5,692元 12萬5,692元 自106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900元
110年度湖簡字第99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林為忻
被 告 葉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9,6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
,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欠款名目及金額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 1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7萬3,965元 7萬3,965元 自106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無 2 信用卡應付帳款12萬5,692元 12萬5,692元 自106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