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湖小字第12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21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林奕恩
被 告 黃秉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貸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90,205元本息。惟查
被告戶籍地位於金門縣金湖鎮,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應認上開戶籍址為被告之住所。是本件應由
被告住所地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