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湖小字第17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75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胡博森
李宗興
被 告 林峻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姓名「林俊暐」之記載
,應更正為「林峻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姓名之
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