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湖小字第58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幸慧
被 告 林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湖小字第586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1 年6 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 年6 月29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742元,及自民國110 年11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 年
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
年息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息20
%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