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111年度湖小字第6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6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黃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441元,及其中新臺幣54,245元,自民
國110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