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湖小字第93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93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黃崑恩
被 告 許睿丞即許登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954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2月29日起
至民國98年6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0.75%計算,自民國98年6月2
9日起至98年9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111年度湖小字第93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黃崑恩
被 告 許睿丞即許登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954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2月29日起
至民國98年6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0.75%計算,自民國98年6月2
9日起至98年9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