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111年度湖簡調字第3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322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複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張日昌律師
羊振邦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淑秋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2萬9,06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3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322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複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張日昌律師
羊振邦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淑秋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2萬9,06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3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