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1年度投交簡字第36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交簡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衍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5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衍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林衍模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並無同類型案件的前科紀錄,本案為初犯,
有卷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以證明。被告明知酒
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犯罪,被員警
查獲時測得的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8毫克,已經超過標
準值,也因此自摔而發生交通事故,幸好沒有造成其他用路
人傷亡,及其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警詢時自陳為高中畢業
的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勉持等一切量刑因子,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弘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942號
  被   告 林衍模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衍模自民國111年8月30日19時許起至同日21時許止,在南
投縣竹山鎮硘磘里某處飲用啤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駛。嗣於同日21時31分許,行經南投
市○○鎮○○路00○00號前,因不勝酒力,不慎自摔肇事。嗣警
據報前往處理並對林衍模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後,測得其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8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衍模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竹山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
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
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㈠、㈡、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駕駛查車籍、查車籍
查駕駛資料各1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2紙、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10張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上開罪
嫌,應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檢察官 張弘昌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宏泉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