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交易字第3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奇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
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30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