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埔交簡字第1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埔交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富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8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富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關於「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之記載應更正為「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莊富名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未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論罪科刑
執行完畢,本案為初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查。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
僥倖而犯罪,為警查獲時測得的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8
毫克,已經超過標準值,及其於警詢中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
程度、坦認犯行的犯後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量
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弘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8194號
  被   告 莊富名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富名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18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鯉魚
潭附近路旁飲用鹿茸酒後,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9時許,行經南投縣埔里鎮中
山路2段與中華路口時,為警攔檢見莊富名身上充斥酒味,
並測得莊富名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8毫克。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富名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鯉潭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
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
格證書、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車籍、駕駛人資料、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紙及現場蒐證照片4張在卷可稽,足徵被
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檢察官 張弘昌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   日
              書記官 周宏泉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