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17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7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陳莉璇
陳桂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02,371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
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
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
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
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
,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
,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並邀同陳
桂煌為連帶保證人,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
之4.99計算利息。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3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1
32400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房屋貸款契約並邀同陳
桂煌為連帶保證人,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
之3.51計算利息。
(五)、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7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6
9971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
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7177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2400元陳莉璇、陳桂煌自民國96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99002新臺幣69971元陳莉璇、陳桂煌自民國96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51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7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陳莉璇
陳桂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02,371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
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
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
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
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
,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
,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並邀同陳
桂煌為連帶保證人,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
之4.99計算利息。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3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1
32400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房屋貸款契約並邀同陳
桂煌為連帶保證人,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
之3.51計算利息。
(五)、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7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6
9971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
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7177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2400元陳莉璇、陳桂煌自民國96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99002新臺幣69971元陳莉璇、陳桂煌自民國96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51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