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17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78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米俊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1,18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2012/9/11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
0000000(原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2018/3/24止,積欠電
信費用共計新臺幣41181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
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