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17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1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東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5,1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東翰於民國107年06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6月05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05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42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23日止累計95,788
元正未給付,其中91,227元為本金;2,768元為利息;1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二)債務人蔡東翰於民國107年07月20日向債權人
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7月20日起至民國11
5年0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4
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23日止
累計99,165元正未給付,其中94,520元為本金;2,852
元為利息;1,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蔡東翰於民國109年12月2
1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21
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1年09月23日止累計180,202元正未給付,其中171,550
元為本金;7,35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61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1,227元 蔡東翰 自民國111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9.4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94,520元 蔡東翰 自民國111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9.4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71,550元 蔡東翰 自民國111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21%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