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20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宥蓁即陳如君


陳明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25,019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6205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 001 425,019元 111年7月3日起 至111年9月19日止 2.59 111年8月4日起 至111年9月19日止 111年9月20日起 至111年10月2日止 2.715 111年9月20日起 至111年10月2日止 111年10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3.34 111年10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