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埔小字第13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埔小字第13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呂立偉
陳志明
被 告 蔡玟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5日向原告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借款新臺幣
(下同)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10年6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5
日止,且借款期間第一年前6個月本金寬緩,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惟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此有借據(勞工紓困貸款專用)
、貸款申請書暨聲明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信函、
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原告依借款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利息及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