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埔小字第7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埔小字第7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洪鏗翔
許方如
被 告 羅安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1年7月21日上午9時3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之原法定代理人張振芳已
於111年6月17日退休而喪失法定代理權,原告未依法聲明承
受訴訟,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111年度埔小字第7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洪鏗翔
許方如
被 告 羅安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1年7月21日上午9時3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之原法定代理人張振芳已
於111年6月17日退休而喪失法定代理權,原告未依法聲明承
受訴訟,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