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111年度埔小字第8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埔小字第8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忠勝律師(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被 告 黎家均 原住000-0000 STEELES AVE W NORTH Y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巫清榮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
,684元,及自民國98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巫清榮之遺產範
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訴外人巫榮洲邀同被繼承人巫清榮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12
月間向訴外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借款
新臺幣(下同)76萬元,並以其所有車號0000-00號車輛設定動
產抵押,約定分期付款共計86萬520元,分60期,每期支付1萬4,
342元,嗣南山人壽將前開債權讓與予原告後,巫榮洲即未按期
繳納,尚積欠原告本金2萬8,684元。又巫清榮已於98年9月7日死
亡,被告為巫清榮之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有車輛動產抵
押暨借款契約書、債權讓與契約書、還款明細、債權計算書、巫
清榮繼承系統表、巫清榮除戶謄本資料附卷,原告依消費借貸、
連帶保證、債權讓與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巫清榮
之遺產範圍內清償借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111年度埔小字第8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忠勝律師(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被 告 黎家均 原住000-0000 STEELES AVE W NORTH Y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巫清榮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
,684元,及自民國98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巫清榮之遺產範
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訴外人巫榮洲邀同被繼承人巫清榮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12
月間向訴外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借款
新臺幣(下同)76萬元,並以其所有車號0000-00號車輛設定動
產抵押,約定分期付款共計86萬520元,分60期,每期支付1萬4,
342元,嗣南山人壽將前開債權讓與予原告後,巫榮洲即未按期
繳納,尚積欠原告本金2萬8,684元。又巫清榮已於98年9月7日死
亡,被告為巫清榮之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有車輛動產抵
押暨借款契約書、債權讓與契約書、還款明細、債權計算書、巫
清榮繼承系統表、巫清榮除戶謄本資料附卷,原告依消費借貸、
連帶保證、債權讓與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巫清榮
之遺產範圍內清償借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