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投小字第12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12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憲文
被 告 賴妤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民
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