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投小字第32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328號
原 告 闕美寬
被 告 劉光彬 原住南投縣○○鎮○○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萬元,且
原告已依約交付現金8萬元予被告。嗣原告向被告催討前開借款
,被告竟置之不理,此有借據、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附卷,原
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111年度投小字第328號
原 告 闕美寬
被 告 劉光彬 原住南投縣○○鎮○○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萬元,且
原告已依約交付現金8萬元予被告。嗣原告向被告催討前開借款
,被告竟置之不理,此有借據、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附卷,原
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