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互助金111年度員補字第4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496號
原 告 黃湘淇
被 告 禮誼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禮誼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互助金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91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陳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0年7月16日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
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三、依上開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