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112年度員簡聲字第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叡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錫宏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相 對 人 盧冠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
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
又所謂「停止執行」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
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
止執行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收受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71
0號本票裁定通知後,已依法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爰聲請停止執行等語。惟查,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710
號係為本票裁定,尚非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且目前尚查無執
行事件繫屬,與上開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請求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