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1年度交簡字第13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1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福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福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
克以上,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徒刑如易科罰
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莊福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4
0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
徒刑於107年5月22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檢察官於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中已記載被告有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及應
加重其刑之主張,審酌被告於上開案件執行完畢後,未能自
我控管以期順利復歸社會,竟於5年以內再犯本案相同罪質
之酒後駕車犯行,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之反應力
薄弱,又本案縱予加重最低本刑,本院於法定刑內所為之量
刑尚屬合理,被告之人身自由並無因此遭受過苛侵害或超過
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參
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及最低本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莊福益明知酒精成分對
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
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
眾安全,於服用酒類,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
,仍執意駕駛車輛,其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及其
前有多次不能安全駕駛之前科素行(前述構成累犯部分,不
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境經濟狀況(見速偵字卷第
7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蔡佳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奕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727號
  被   告 莊福益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福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簡字
第40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確
定,並於民國107年5月22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飲
用酒類後,反應力及注意力均會降低,足以造成無法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之危險,竟於111年4月23日12時許,在其位於新北
市○○區○○街0巷00號住處飲用保力達半瓶後,仍於同日14時30
分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重機車上路。嗣於111年4月23日14時38分許,行經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與福隆路口,為警攔檢盤查,並對其施
  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
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福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
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
單、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
本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附卷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
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
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
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蔡佳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