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1年度交簡字第20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20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裕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2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裕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如下所述外,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5-6行「仍於同日19時許」補充為「仍基於酒
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9時許」。
 ㈡證據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
效果確認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
合格證書」。
 ㈢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顏裕昇前有如聲請書犯罪事實欄所
載之論罪科刑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
罪名、犯罪類型、罪質完全不同,如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
累犯加重之規定,容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故不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顏裕昇明知酒精成分對
人的意識及反應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
已高達每公升0.34毫克,猶貿然駕車上路,枉顧自身及公眾
往來之交通安全,兼衡被告素行不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稽,再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酒
後駕駛之車種、行駛之路段、時間長短、高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業工、勉持之家庭經濟
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謝易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2068號
  被   告 顏裕昇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街00巷0號
送達:桃園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裕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
簡字第76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2
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1年12月3日1
2時許起至同日15時許止,在苗栗縣○○市○○街00巷0號住處飲
用酒類後,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19時
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外出。嗣於
同日22時45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長江路2段與雙十路3段口
為警查獲,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4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裕昇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海山分局交通分隊酒精濃度測試單黏貼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附卷可憑,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
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其前受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
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賴建如
謝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