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原交簡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原交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鴻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27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鴻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
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業於民國111年1月28日修正公
布,並自同年月30日施行,修正前原條文第1項法定刑規定
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
後法定刑則規定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
為有利,是本件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
論處。是核被告本件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
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
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
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
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仍執意駕駛車輛,其行為對
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被告之素行(參本院卷之
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職業、家境等行為人生活狀況及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黃偉、陳佾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7782號
  被   告 李鴻明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9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鴻明明知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竟於民國110年12月31日0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桃鶯路
附近,飲用酒類至同日2時許,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程度,僅稍事休息於酒精尚未退散,猶於同日3時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3時4
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號207811號路燈處時,因酒後
操控力降低,不慎自摔倒地送醫。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
同日3時4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
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鴻明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且經警
測得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有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此外,並有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財團
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草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暨車損照片10張、被告就醫照片、監
視器畫面截圖各1張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111年1月28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185條之3
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黃 偉
陳佾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