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19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9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櫻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伍佰捌拾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櫻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07日止累計30,583元正未給付,
其中30,226元為消費款;35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19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7010元 吳櫻芬 自民國111年07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3216元 吳櫻芬 自民國111年07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