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20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061號
債 權 人 台北市玉成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高進財
債 務 人 吳玉英
債 務 人 陳忠喜
債 務 人 陳莎崙即陳沙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貳仟柒佰
貳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六年二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1年度司促字第22061號
債 權 人 台北市玉成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高進財
債 務 人 吳玉英
債 務 人 陳忠喜
債 務 人 陳莎崙即陳沙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貳仟柒佰
貳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六年二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